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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