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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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