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