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