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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