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