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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