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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