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