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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