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