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七条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