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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