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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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