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