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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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