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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