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十三条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