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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