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