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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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