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一) 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 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三)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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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