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 抵押物清单; (五)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 抵押物清单; (五)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