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 抵押物清单; (五)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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