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 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 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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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