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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