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