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