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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