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帐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