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帐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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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