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 (二)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 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 再次抵押情况; (七) 抵押登记的日期; (八) 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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