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 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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