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 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 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 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