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