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