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