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