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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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