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