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