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