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