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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