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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