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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