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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