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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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