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