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