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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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