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