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且依法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名单由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分批次发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且依法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名单由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分批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