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将其免税进口藏品划拨到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于一个月以内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果接受划拨的博物馆、纪念馆在本办法第二条名单范围外,国家文物局应将其基本情况一并函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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