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应依法加强免税进口藏品管理、保护、研究和展示利用,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并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之间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于事后一个月以内,报国家文物局、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同时报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4)。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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