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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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