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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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