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