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