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如下告知义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自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