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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