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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