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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